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作弊处理暂行规定
2018/03/20 13:41
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

 

为了严肃考试纪律,减少及杜绝考试违规、作弊现象,在加强教育的基础上,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18号令)相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对考生违规、违纪、舞弊情节的判定及处理程序分别做如下规定。

一、学生考前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认定及处分
第一条 学生在考试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下处分:
1、考前散播考试有关谣言,造成一定影响;
2、考前企图或通过各种途径获取考题、考试答案;
3、考前制作作弊工具、纸条等,或在考场桌椅或墙壁上书写考试有关内容,有明显作弊动机;
4、考前散布考试答案,扰乱考试秩序;
5、考前协助贩卖考试答案,情节较轻,未造成后果的。
第二条 学生在考试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:
1、考前散布考试答案,扰乱考试秩序,造成严重后果;
2、策划考试舞弊,影响恶劣;
3、贩卖或协助贩卖考试答案、考试作弊设备,情节恶劣,造成一定后果的;
以上各条,凡涉及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科考试,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二、学生考试(考核)违反考试纪律的认定及处分
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:
1、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,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仍然再犯,或者不配合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;
2、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;未在规定、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;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,或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;
3、以各种方式在考卷上标记信息;试图或带走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等各种情况;
4、在考场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手势,或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、交谈、大声喧哗,影响他人考试等各种情况的。
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:
1、严重扰乱考场秩序,性质恶劣,造成一定影响;
2、将自己的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等给他人抄袭,或他人拿走自己的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等未加拒绝;
3、违反第三条中规定的各种情况,情节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1、故意在试卷上书写考试无关内容,或肆意漫画,藐视考试严肃性;
2、故意损毁试卷、答卷或考试材料;
3、干扰评卷工作,以央求、送礼、纠缠、威胁等手段要求评卷教师提分、加分,或以同样手段要求监考和考务工作人员隐瞒违规事实,干扰查证工作。
、学生考试(考核)作弊的认定及处分
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:
1、抄袭,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核有关内容;互对答案、与他人交谈有关课程考核内容;传递、接收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等各种情况;
2、提前交卷后,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,并以各种形式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;
3、开考后,发现在就考桌椅、考生身体部位等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;桌内、座位旁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、笔记等资料;或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考试有关的内容;
4、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,偷看与考核有关的内容,或与他人交谈考核有关内容,或从外面返回考场带回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禁带物品。
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1、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等,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;
2、阅卷时发现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有雷同,或参加省级及以上考试答案雷同,经教务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属实;
3、由他人代替考试,或替他人参加考试;
4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、发送与考试有关的信息,或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交谈;
5、通过伪造证件、证明、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。
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,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:
1、集体作弊的组织者,情节恶劣;
2、已构成作弊,且肆意纠缠、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甚至殴打考试工作人员;
3、在校期间已有留校察看处分,又一次作弊的。
第九条 协同、配合作弊为共同作弊,与作弊者同等处理。
四、违规、作弊处理程序
第十条 考生违规、作弊,按下列程序处理:
1、考试(考核)中若有违规、作弊行为发生,证据确凿,监考人员认定后如实填写“考场纪录”。由一名监考人员带违规、作弊考生和相关材料到考务办公室处理,填写《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作弊处分审批表》,并由违规、作弊学生和监考人员签字确认;
2、对于考生违规、作弊的物品和工具,予以暂扣;
3、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规、作弊,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,由监考人员按上述程序处理,巡考人员应在“考场记录”上签名;
4、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,要及时书面报告教务处考务管理部门,并附相关证物;
5、凡触犯第三至七条规定者,该科成绩以零分计,是省级及以上考试的,视情节轻重停考一至三年。
6、教务处考务管理部门核实违规、作弊情节后,由学院辅导员签署违规、作弊学生综合表现情况。教务处考务管理部门按相关条款拟出处理意见后,送报违规、作弊学生所在学院,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送回。
第十一条 记过以下处分,由教务处审批。记过及以上处分,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主管校长签字审批生效。处分决定以校发文件下发。
第十二条 违规、作弊学生处分决定由学院负责告知学生本人,并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。
第十三条 考生对违规、作弊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请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教务处